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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项目类型 二、审批范围 三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登记 三、申报材料 1、土地使用权抵押借款申请审批表 2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、用地批文复印件 4、出让合同复印件 5、出让金交纳单据复印件 6、抵押合同书 7、借款合同书 8、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、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10、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1、抵押估价报告 12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、审批依据 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46-51条;《担保法》第36条。 五、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、审查审批。 六、审批期限 规定时限:无 承诺时限:15天 七、收费依据 〔1990〕国土〔籍〕字第93号文第三条第一款 八、收费标准 规定标准与执行标准: 1、党政机关、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(含2000平方米)以下每宗地收20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,最高不超过700元。 2、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(含1000平方米)以下每宗地收10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,最高不超过4万元。 3、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和用地执行党政机关、团体收费标准;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(含5000平方米)以下每宗地收30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。最高不超过1万元;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。 4、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(含100平方米)以下每宗地收13元,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,最高不超过30元。 5、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(含200平方米)以下每宗地收5元,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。 6、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,国营农、林、牧、园艺、养殖、茶场等用地(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),水利工程、矿山铁路线路、国家储备仓库、国家电台、邮电通信等用地(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、生活等建筑用地),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(指城镇外),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,免收土地权属调查、地籍测绘费。 7、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、孤儿院、免税残疾人企业,无收入教堂、寺庙、监狱等用地,免收土地权属调查、地籍测绘费。 8、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、地籍测绘费的,经县、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土地管理、测绘、物价、财政部门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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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06年05月17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