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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办理条件
1、县局或区分局关于XXX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; 2、建设项目单位向县局或区分局提出的关于XXX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; 3、预审报告表(一式四份); 4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; 5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(或立项报告); 6、地质灾害评估报告;(仅限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之内需提交) 7、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(可用复印件); 8、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; 9、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。
二、办理程序
1、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申请; 2、由县局或区分局初审,需市局预审的,由县局或区分局组织材料,并出具初审意见; 3、市局规划科收件,根据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,并征得有关科室意见后,出具预审意见。
三、办理期限
办理期限:10天
四、办文依据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五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三条。
五、收费情况
本项业务不收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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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06年05月25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