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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体土地所有权、初始登记、变更登记)
(一)申报材料
1、土地登记申请书;
2、单位设立证明、法定代表证明、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,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,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;
3、土地权属证明(政府批复、出让合同、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勘测定界图、宗地图等),属共用宗地,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地的约定、协议等资料;
4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;
5、法律、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。
(二)审批程序
1、土地登记申请人向所在区分局提出登记申请,各区分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申请,上报审批时,并提交分局受理《土地登记收件单》;
2、区分局进行地籍调查,完成前期权属调查指界设置界标;
3、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宗地,完成地籍勘测;
4、区分局审查后报市局审批;
5、市局进行土地登记材料审核;
6、报请市政府注册登记,核发或者更换、注销土地证书。
(三)承诺时限
经审核程序、材料齐全的,10个工作日内登记发证
(四)收费标准
土地证书工本费:普通证书,个人每证5元,单位每证10元;特制证书,单位和个人均为20元,以上收费均由各区分局收取。
(五)收费依据
原国家土地管理局、国家测绘局、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1990《关于土地登收费及其管理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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