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站全文检索  
专题频道
互动频道
规划耕保 地籍管理 土地市场 建设用地 土地整理 矿产资源 地质工作 执法监察 测绘管理 征地补偿
网上申报 下载中心 在线访谈 视频点播 局长信箱 信访投诉 国土论坛 国土聊天 邮箱登陆 网站导航
 
综合频道->
您现在的位置:网站首页 > 综合频道 > 业务指南 > 正文

 

 

 

  国有、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


集体土地所有权、初始登记、变更登记)

  (一)申报材料
 
1、土地登记申请书;
 
2、单位设立证明、法定代表证明、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,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,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;
 
3、土地权属证明(政府批复、出让合同、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勘测定界图、宗地图等),属共用宗地,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地的约定、协议等资料;
 
4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;
 
5、法律、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。
 
  (二)审批程序
 
   1、土地登记申请人向所在区分局提出登记申请,各区分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申请,上报审批时,并提交分局受理《土地登记收件单》;
 
   2、区分局进行地籍调查,完成前期权属调查指界设置界标;
 
   3、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宗地,完成地籍勘测;
 
   4、区分局审查后报市局审批;
 
   5、市局进行土地登记材料审核;
 
   6、报请市政府注册登记,核发或者更换、注销土地证书。
 
  (三)承诺时限
 
   经审核程序、材料齐全的,10个工作日内登记发证
 
  (四)收费标准
 
   土地证书工本费:普通证书,个人每证5元,单位每证10元;特制证书,单位和个人均为20元,以上收费均由各区分局收取。
 
  (五)收费依据
 
 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、国家测绘局、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1990《关于土地登收费及其管理办

 

 
主办: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技术支持: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:鲁ICP备05022611号
Copyright@1999-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,未经许可,不得转载或镜像.
建议使用IE5.5以上浏览器,分辨率1024*768,总访问量: